法律中的規定再審申請期限是多長
再審一般是出現在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後,當然這也有具體的期限限制,並非任何時間都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而再審其實也就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往往針對的都是那種存在錯誤判決、裁定的案件。那麼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再審申請期限是多長呢?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再審申請期限是多長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
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後的五日內立案。 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後的次日內立案。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決定)的次日立案。
二、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
再審新證據作為一種證據形式,原則上應當適用舉證時限的規定。《若干規定》對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明確為“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相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言,該規定無疑有其積極作用。但是,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涉及的問題並非如此簡單,還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
(一)申請再審當事人的舉證時限
對於申請當事人關於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若干規定》使用了“申請再審時”的提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本意,是將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限定於再審程序啟動之前,即“申請再審時限”是相對於再審審理而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遞交申請再審書狀、人民法院進行形式審查和對再審事由進行實質審查階段。但是,如果允許當事人在這段時間內任意提出再審新證據,顯然不利於盡快固定爭點,不利於法院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為此,必須進一步明確申請再審當事人提供再審新證據的期限。筆者認為,可以借鑑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的證據釋明制度,對於涉及到原審裁判事實認定的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再審申請的法官或者合議庭應當告知申請再審當事人可以提出再審新證據,並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舉證的不作為再審新證據對待處理,通過法院的釋明,可以引導申請再審當事人有效地舉證,同時也有利於及時發現再審新證據,提高再審審查的質量和效率。
(二)對方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若干規定》僅對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作出了規定,卻沒有明確對方當事人可否提供再審新證據,以及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時限。筆者認為,針對申請再審一方的再審新證據,對方當事人完全具有抗辯性地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權利。只是其提出的證據應當符合再審新證據的條件,而且必須是針對再審新證據提出的抗辯。
再審新證據往往是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首先提出,對方當事人可能並不知悉,人民法院應當向對方當事人發送舉證通知,告知其有提供新證據的權利、時限及逾期的後果,以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舉證權。由於當事人申請再審提供了新證據,可能啟動再審,也可能不啟動再審。因此,對方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時限,並無相對確定的時間可供掌握。對於申請再審時提出了再審新證據的都召開聽證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因此,可以將對方當事人舉證時限與聽證制度相銜接。對於提出再審新證據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召開聽證會日期,並將對方當事人再審新證據睥舉證時限確定為聽證會召開之日。
如果允許在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後的任何時間都啟動再審程序的話,自然就會引發一些其他的問題,讓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長期處於一種不穩當的狀態。結合有關法律中的規定,一般再審申請期限是在判決、裁定生效之後的兩年之內,當然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的話,其實兩年之後也是會受理再審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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