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和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變更訴訟請求,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變更訴訟請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當事人要求相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更換;第二種是當事人認為提出訴訟時其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2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經常會遇到需要變更訴訟請求的情形,如要求增加賠償金額、增加賠償項目,甚至提出與以前完全不同的訴訟要求,那麼法律對在訴訟的什麼階段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是如何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2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從以上法律規定看,兩者規定不一致,但是《證據規定》生效時間為2002年4月1日,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於2015年2月3日實施,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限應當適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即變更訴訟請求,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變更訴訟請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當事人要求相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更換;第二種是當事人認為提出訴訟時其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
如果用來支持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沒有改變,僅僅是依據賠償標準計算的賠償額有所改變,不屬於訴訟法意義上的訴訟請求的變更。即訴訟標的額變化未必像普通變更訴訟請求一樣,需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作為律師,如果代理原告為避免法律的適用上爭執和風險,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最好按《證據規則》的規定在舉證期內完成為當。如果代理的被告,對方當庭提出變更訴訟請求,應向法官説明應在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要求法院不予採納,如果法院同意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則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舉證期限,從而延期開庭,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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