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二審的審理規定是怎樣的?
當事人上訴二審的條件
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者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
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必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不服一審裁定的,必須在裁定書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
必須遞交上訴狀、交納上訴費。上訴狀可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各地人民法院均委託原審法院代收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的通知後7日內向本院交納訴訟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上訴狀的內容
公民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姓名和地址、郵編和聯繫電話;
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上訴的具體請求和理由。
證據的提交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被上訴人的答辯
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上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抓住關鍵進行答覆和辯駁。
上訴的撤回
在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人的上訴至二審法院判決、裁定宣告之前,上訴人認為自己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或接受了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當事人自行和解,可以向二審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但是否被允許,應當由二審法院作出裁定。法院裁定準予撤訴的,上訴人應交納上訴費的50%.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
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過閲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經過審理,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
原審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後,原上訴當事人對重審後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再行上訴。再行上訴的,免交上訴費,其他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應當預交上訴費,並按規定辦理上訴手續。
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如何規定?
審理對判決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且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書寫訴狀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必須在半個月內向雙方當事人寄送傳票。在寄送傳票前,若上訴人發現自己的理由不夠充分,是可以撤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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