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地域管轄的原則是怎樣的
地域管轄是對行政主體之間分工和權限的規定,簡單的説就是各司其職。然而現實中由於行政事務的繁雜,行政主體之間的管轄權又不得不出現交叉、重疊的現象。那麼,行政地域管轄有哪些規定呢?今天小編要説的就是:行政地域管轄的相關內容。
一、行政地域管轄的定義
地域管轄是指行政主體系統中確定同級行政主體之間首次處理行政事務的分工和權限。任何一個行政主體都有其獨立的行政管轄區域,但是,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內,由於行政事務的繁雜而導致的分工,在行政主體之間因行政事務的管轄權會出現交叉、重疊。如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這種行政管轄權的交叉、重疊現象可以説是確立行政事務地域管轄權的現實基礎。為了確保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管轄權,科學地劃分行政事務的地域管轄權相當必要。
二、行政地域管轄的原則
確定地域管轄權的原則應當是:
1、行政主體獨佔行使管轄權。
2、行政主體便利行使管轄權。
3、行政主體有效行使管轄權。
三、行政地域管轄的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的規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轄可以分別不同情況按照一 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辦理:
1、一般地域管轄
即一般情況下的地域管轄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 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情況包括兩種:
(1) 原告未經行政複議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轄;
(2) 原告經過行政複議程序,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對複議決定不服而提 起訴訟的,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適用於特殊情況的地域管轄制度。在具體確定某一案件的管轄權 時,特殊地域管轄優越於一般地域管轄。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特殊地域管轄有二種:
(1)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
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與複議機關所在地往往不一致,這就出現了兩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行政案件的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轄。”也就是説,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人可以在兩個管轄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
(3) 不動產行政案件的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民告官官司中,因不動產引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① 因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發生糾紛而提起的行政案件。
② 因徵用不動產而發生爭議的行政案件。
③ 因建築物的拆遷、翻建、擴建等而起訴的行政案件。
④ 因污染不動產而提起的行政案件等。
綜上所述,行政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兩種。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行政事務的繁雜性,各行政主體之間的管轄權是會出現交叉、重疊現象的,所以科學的劃分行政地域管轄權就十分必要了。而確定地域管轄權是根據以上所述三個原則來定的,目的是更清晰、科學的劃分行政地域管轄權,以盡到各司其職減少交叉、重疊現象。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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