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普通地域管轄是什麼原則?
一般來講我國在打官司訴訟時主要都可以遵循地域原則,即事件在哪裏發生的就在哪裏的法院訴訟,只有極少數情況下才需要在當事人的出生地或常居地的地方法院進行訴訟,至於民事訴訟中普通地域管轄中所採取的原則其實也是地域原則,只是是依照被告的地域。
一、民事訴訟中普通地域管轄採用的是什麼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中一般地域管轄採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
原則規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使用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實施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於抑制原告濫訴,是被告免受原告不當訴訟的侵擾;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人民法院傳喚被告參與訴訟,對訴訟標的物進行保全和勘驗,有利於判決的執行。 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在我國,所謂住所地,對於公民來説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説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經營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事以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補充規定
此外,適用意見與合同法解釋一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還做了以下補充規定:
(1)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當事人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5)不服制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的,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7)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規定提起代位權、撤銷權訴訟的,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這意味了原告提起訴訟時需要在被告的出生地或者常居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因為只有這些地方的法院才具備管轄權。如果朋友們在官司裏有什麼把不準的地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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