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合同糾紛立案標準是什麼?
合同糾紛立案標準原告與合同糾紛有利害有關係、有明確的被告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一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百九十二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如何認定合同關係和違約行為
1、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根據《民法典》“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一方存在違約行為
在《民法典》實施以前,有關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受損害方提起違約之訴的,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頒佈後,法律賦予受損害方在違約之訴的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無疑有利於保護受損害方的合法權益。
三、一般合同管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為在合同當中所提及的交易地點,合同中未做規定的以實際的交易地點為準。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合同管轄法律規定有如果是因為合同糾紛而進行提起的訴訟,一般由被告當地法院進行處理。加工承攬合同一般有加工地當地法院進行處理。同時財產租賃合同一般也是由租賃使用地點當地法院進行處理。跟鐵路運輸有關的合同糾紛,都由鐵路運輸法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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