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地域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的處理階段比較多,一般一開始是由公安機關來立案偵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來進行審查,最後才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審理判決。而在涉及到管轄的時候,其中就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等等原則要求,這裏面的刑事案件地域管轄規定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刑事案件地域管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規定的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分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劃分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這樣規定,有利於及時收集證據,查明案情,有利於訴訟參與人就近參加訴訟,並便於羣眾參加旁聽案件。這裏所説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也包括犯罪結果發生地和銷贓地。
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和從實際出發的精神。
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憤大或者影響大,或者可能判處緩刑,需要由居住地監督改造的等特殊情況,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有利於震懾犯罪分子,有利於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更便利訴訟時,可以交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其中所説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在改革開放、人口大流動的今天,許多人的居住地與户籍所在地是不一致的,因此,不能把居住地僅僅理解為户籍所在地。
本站小編就介紹到此。結合《刑事訴訟法》當中第24條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的,當然要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話,那也是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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