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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調解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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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調解書是什麼?

近幾年來,民事訴訟案件的數量逐年上升,一方面是人民維權意識的提高,另一方面,加重了法院的工作量。與此同時,法院在處理民事訴訟時,儘量做到能調解的儘量調解。調解能有效的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法院出具的民事訴訟調解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那麼民事訴訟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有何區別?

一、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的定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在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採取調解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後而寫成的文書,稱為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應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證明,也是當事人遵照執行的根據。因此,製作好調解書,對於及時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宣傳社會主義法制,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重要意義。民事調解書有一審、二審、再審調解書的不同。

二、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佈,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閲。

三、民事調解與判決的主要區別是:

(1)調解書是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自願進行調解而做出的結案方式,判決書是法院行使職權直接裁判;

(2)調解書不能上訴,判決書可以上訴;

(3)調解書一般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生效,但某些調解書也可以提前生效,即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字後生效。判決書一律送達後開始計算上訴期,上訴期滿後生效。

(4)調解書可以在宣判前任何一個審判階段進行出具,判決書只能在案件審理完畢後進行出具,即宣判。

民事訴訟調解書不等同於民事訴訟判決書,兩者之間有着本質上的區別。一般我們可以理解為調解為進入訴訟程序前的民事訴訟雙方的調和,可以依據雙方各自要求的條件進行磋商,而判決書就是法院判決的,一般無法與當事人磋商。但是可以上訴。注意調解書和判決書的生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