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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3.22W
國家賠償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不承擔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後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