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生效調解書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生效調解書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調解書的兩種生效方式:
1.簽收後生效;
2.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生效。
第一種方式,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第二種則無反悔的餘地。
二、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如證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將來作為證據的物品容易腐壞、變質等。
2、證據將來有難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證人將要出國。雖然難以取得不等於無法取得,但會影響案件的及時處理,甚至影響辦案的質量,因此應當及時保全。
3、證據的保全應在開庭前進行。“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因此,證據保全也應在開庭前完成。如果是屬於在庭審期間新發現的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沒有必要進行證據保全。
上述情況,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採取保全措施。諸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都可能成為保全的對象。
三、民事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有什麼?
關於司法調解書的法律效力的問題,司法所調解是以人民調解形式完成,製作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沒有經過司法確認前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查人民調解協議書經過法院的司法確認後,則承裁了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向法院申請再審是處理生效調解書的經濟途徑,民事訴訟中申請證據保全有三個條件,滿足三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都可以採取保全措施。第一個是證據有毀滅的可能;第二個是證據將來有難以被取得的可能;第三個是證據的保全,應該在開庭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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