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81條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
一、《民法典》181條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
不可抗力的規定,是第180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民法典》第181條內容解讀
1、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保護自身、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非法侵害的人採取的一種防衞措施。
2、民法中的正當防衞是可以針對他人的財產反擊的。正當防衞的類型有:
(1)對他人行為的人身防衞。他人無端挑釁,甚至開始動手傷人時,可以採取必要的防衞措施。
(2)對佔有物品的防衞。他人要鋸掉佔有人的棗樹,佔有人可以採取排除妨礙的方式保護棗樹。
(3)對他人濫用權利的防衞。民事生活是有序的,當民事行為多變且暫時沒有約束性條款時,不規則的侵害是難以預料的,防衞人的自力救濟是一種正當的方式。
3、正當防衞需要具備如下要件:
(1)目的要件。防衞人必須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
(2)時間要件。防衞人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衞。如果不法行為尚未開始、實施者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完畢,則不能進行防衞。
(3)對象要件。防衞人採取的防衞措施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得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進行防衞。如果受害人對侵權人進行正當防衞過程中,不慎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對於該第三人的損害,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的緊急避險規則,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4)限度要件。防衞人採取防衞措施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否則需要承擔適當的責任。所謂適當責任,是指防衞人不對侵權人的全部損失賠償,而是根據防衞人過錯程度,由防衞人在損失範圍內承擔一部分責任。
4、防衞過當中的不應有的損害是指擴大的損害,超出一般人想象的損害,加大的損害。
防衞人在保護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利益基礎上,保護自己利益的行為上加大,對侵害人的破壞程度加大強度,造成侵害人自力救濟不能行使。在侵害目的無法實施時,防衞人仍採取過激的行為保護自己,可能就傷害到侵害人的合理利益。比如,侵害人故意傷害他人,防衞人已經保護了自己不受傷害,侵害人已經放棄了傷害行為。防衞人在氣惱的情形下,將保護的行為演變成傷害的行為。
我們可以知道,不可抗力是免責事由,由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舉證,若被認定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實施的侵權行為,那麼,一般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由於社會道德,還是會支付適額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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