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88條規定如何?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規定了民生事項,其中民事糾紛以及訴訟時效期等問題在188條規定。那麼我們該如何來解讀民法典188條規定呢?具體對我們生活帶來了哪些影響?就由本站小編來為您解讀。
民法典188條規定如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適用範圍
只有請求權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除請求權之外,其他權利不受時效限制,但是並非所有的請求權都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這一點從“請求”一詞可以得出。至於“但書規定”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不宜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債權請求權
2.物權請求權原則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3.請求撫養費、贍養費和扶養費;另外,關於請求權的認定,即使名義上是請求權,但本質上未必是請求權,比如離婚請求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這些請求權被認定為形成權。
2、時效期間
一般統一為3年。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20年,但有特殊情況除外。法律另有規定的,有短於3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第260、263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對承運人的賠償請求權、有關海上拖船合同的請求權以及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也有長於3年的,如《保險法》第26條規定人壽保險中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為5年。
3、起算時間
從規範表述看,似乎採納了學説觀點——“權利得以行使”的標準(主觀標準):知道且應當知道享有請求權及知道義務人。如果不知也不應知享有權利,自無行使之可能;鑑於請求權的相對性,若不知義務人,則無法向其行使請求權。至於為什麼要把“應知”也作為起算標準,以便實現起算時間恆定,不至於出現權利人因知悉時間不同而起算點各異、導致實際時間長度相去甚遠的局面。至於第2款第1句為什麼沒采用上述抽象表述,原因在於立法者立法時將債權假想為侵權之債,故訴訟時效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權時開始。但實際上債的發生原因很多,有時並不存在侵害權利的問題,故應當採取抽象表述“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可以行使之時起算”,從而擺脱假想為侵權之債的時效思維。至於第2句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主要是指第189-191條規定。
如果嚴格按照主觀標準判斷訴訟時效起算點,這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因為權利人不知而導致訴訟時效遲遲不起算,導致訴訟時效的客觀長度無法預計。從法律安全的角度出發,必須存在一種作為調整措施的絕對最高期限,它不的長度不取決於債務人是否知道的情況。
既然法院有權主動審查生產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完成,依職權駁回罹於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自然亦可有權基於公平的考慮,依職權延續某些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顯然,以此法院得依職權主動適用為前提。這與第193條規定不符,畢竟訴訟時效屆滿僅賦予債務人以抗辯權,當事人未主張,法官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有鑑於此,訴訟時效的延長制度,基本上已經失去意義。
通過解讀我們詳細瞭解了民法典188條規定,其內容可概括為對於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為三年。延長了訴訟時效使得我國家民法制度更加趨於完善,想要了解詳情,還請參照民法典,如果還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諮詢本站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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