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典167條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167涉及到委託代理的內容,委託代理一般都是出現在法院審判的過程中的,民事案件有代理人,刑事案件也可以有。那麼關於民法典167條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民法典中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了代理人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應該承擔連帶的責任 ,包括代理人還有被代理人。
一、民法典167條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委託代理是訴訟當事人依法具備的權利,有的時候在庭審的過程中出現生病或者是其他不能到庭的原因的,就可以委託他人來為自己代為訴訟,可以是自己的親人好朋友,也可以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等,代理人應該出示委託書才可以代理主要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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