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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96條對於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的規定

一、《民法典》第196條對於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196條對於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具體來説,哪些情形不適用於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1、人身權的請求權

2、財產性支配權:包括物權和知識產權

3、抗辯權

4、形成權

5、存款本息的請求權具有無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隨時請求金融機構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適用訴訟時效,會關係到民眾的生存利益,對於民眾的生存利益會帶來深刻影響,也不符合這個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適用。

6、認購人是基於對國家和對金融機構的信賴購買債權的,他的投資具有類似於儲蓄的性質,所以由國債和金融債產生的支付體系請求權不應該適用訴訟時效。

7、基於投資產生的繳付出資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充足的資本是企業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的保障,也是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足額出資也是公司法義務,繳付出資請求權不應該受到時效的限制,否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的原則。

8、如果對物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那麼,超過訴訟時效而被他人佔有的財產就會成為無主物。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後權利人根據侵權行為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由於是債權,所以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我們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的請求權都會受到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來説,關於那些與人身關係直接相關的權利,以及基於投資而發生的債權,都是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