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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大人解散的情況有什麼?

法人一般是公司的總負責人,也即是説公司的大小事務的處理決策都是經由公司的法人來進行的,一般的公司出現各種違法的情況的話,也是需要公司的法人來承擔責任的,所以作為公司的法人的責任是巨大的,但是凍死的法人是可以解散的,那麼民法典大人解散的情況有什麼?

民法總則大人解散的情況有什麼?

民法典大人解散的情況有什麼?

民法典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進入解散程序後,即出現以下法律後果:

1、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對此作了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的(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司執行機關易位

公司解散時,由清算人代替董事會執行公司的清算事務,併成為代表公司的機關。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對此作了規定。

3、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營業活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對此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民法典大人解散的情況有什麼?一般的是有以上5中情況的可以解散法人,法人的公司章程已經到期的情況,法人的權利機構的協議已經被解散,還有就是法人因為合併或者是分開的情況都是需要進行法人的解散的,還有一種就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的情況的話法人也會自動解散。

標籤:總則 解散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