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什麼?
大家都十分清楚地瞭解我國民法典出台之後對於社會當中的各項事務都規定的十分仔細,其中就包括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此都不太瞭解。那麼民法典規定的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什麼?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導致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監護關係成立後,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於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於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為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為能力的宣告等。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係不復繼續,當然終止;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係理當終止;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在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
二、怎麼解除監護關係
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的,所以當被監護人已經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監護關係即應解除。監護關係的解除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已達成年的法律事實或監護人、被監護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自動解除他們之間的監護關係,無須進行某種解除監護關係的法律形式。但是對於解除原為精神病患者的監護關係,則應通過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方可撤消其監護;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的,或者侵害被監護人人身及合法權益的,則應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單位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程序,撤消原監護人,重新指定監護人。
首先明法總則當中規定的,監護關係終止它分為有兩個原因,第一個是因為監護人的原因所導致的終止情形。比如説,還有就是因為被監護人的原因所導致的終止,最為明顯的就是監護人已經成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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