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全文司法解釋有什麼新變化?
發佈了新的《民法總則》,很多的權威學者進行了很多的解析和研究,特別是從學術層面。想必很多人都非常好奇,最新民法總則全文司法解釋有什麼新變化呢?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一些變化的條例,以從實用的角度出發,幫助大家快速找到法條的新變化。
一、訴訟時效期間由兩年延長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將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由兩年延長為三年。有關期間的修改,在實務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問題。關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考該解釋,本次《民法總則》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由兩年延長為三年,有可能確立的溯及力規則為: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
二、重大誤解撤銷權行使期間縮短為三個月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民法總則》的該條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重大誤解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由《合同法》規定的一年縮短為三個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
三、撤銷死亡宣告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民法通則》對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人身關係如何處理未作規定,但《民法通則解釋》第37條就撤銷死亡宣告後婚姻關係確立了原則恢復、例外不恢復的規則。《民法總則》大體吸收了該條文的規定,但差別在於,如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則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在法律上賦予配偶選擇是否恢復婚姻關係的權利。
四、胎兒民事利益的保護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從法律規則的角度而言,關於胎兒的繼承問題,《民法總則》與《繼承法》的規定並無變化,所增加的規則是涉及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新變化。不難看出在訴訟時效期間、重大誤解撤銷權、撤銷死亡宣告、胎兒民事利益等等方面都是有很多新的變化的。特別是訴訟時效方面有非常重要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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