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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濫用出資人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規定是啥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濫用出資人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規定是啥

一、《民法典》規定濫用出資人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規定是啥?

第八十三條【出資人權利不得濫用及法人人格否認】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禁止權利濫用】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二、公司股東濫用法人有限責任,實際出資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實際出資人沒有參與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可以起訴濫用法人有限責任的股東。

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法人有限責任,實際出資人需要承擔責任嗎?公司股東濫用法人有限責任,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資不足,抽逃資,以及其他損害公司利益和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根據《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實踐中以登記的股東承擔責任具有法律依據,抽逃資,實際股東應對出資不足或者其他財產損害部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名義出資人是受實際出資人委託行使股東權利,且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以及其他損害公司利益和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一般不主動認定實際股東地位。

根據《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實踐中掌握的一般原則。判定哪個股東承擔對債權人的責任,才有可能查明實際股東身份。

當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發生矛盾時,當追究股東責任時,根據《公司法》規定可以判定由名義股東承擔股東責任,應當由名義股東以實際股東出資承擔民事責任,在需要追究實際股東責任時。只有當名義股東不能承擔責任時。至於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糾紛,可另行以股東身份之爭訴訟解決,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資不足公司股東濫用法人有限責任,判定實際股東的民事責任。

三、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目的

1、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有利於權利衝突的的解決

社會中不同類型、不同主體的權利交織在一起,使權利衝突的可能性必然存在,這就需要考慮權利的兼顧與均衡問題。對可能發生衝突的權利之行使,法律可以明確規定一適當界限,要求權利行使不得超出此界限,從而避免衝突的發生,實現權利間的和諧共存。但社會生活的複雜性與變動性,使得權利行使的具體形態複雜多樣,明確的法律規定相對顯得不周延與滯後,導致權利間的衝突在一定情況下不可避免。同時法律追求正義之旨,客觀要求其解決這些衝突以恢復個體正義。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要求權利行使不超出抽象的“正當界限”,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從而有效地克服了法律規定的有限性與社會關係的無限性、法律的正義性與法律具體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的非正義性之間的矛盾,實現權利衝突的解決,使正當權利均得到充分保護。

2、禁止權利濫用有利於包括權利在內的多種社會價值共同實現

權利作為民主社會的價值取向是與這個社會的其他價值目標息息相關的。權利與秩序、安全、平等等社會價值一直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本需要。一般而言,權利是理性的,不會對秩序、安全等社會價值構成危脅;但權利常具有非理性的一面,其行使可能與秩序、安全等社會價值追求相矛盾,甚至可能形成尖鋭衝突。當衝突發生時,不受約束或超越界限的權利常會擾亂秩序,危害安全,違背公平正義。為減少它們之間的對立或衝突,保證多種社會價值的共同實現,限制權利,禁止權利的濫用是一有效方法。可以想象:若失去安全這一生存的基本條件,就不可能還有權利的存在;若社會一片混亂,沒有秩序可言,權利也就失去了兑現的條件;人與人之間若不平等,權利便只能是部分人的權利。同樣,若權利濫用,必損害安全、秩序等社會價值,則權利將僅停留在法律文字之上而不能進入實然狀態。

3、禁止權利濫用有利於權利主體承擔起社會責任

權利不僅與其他權利,與安全、秩序等其他社會價值是相對的,且與社會責任也是相對的。權利的行使與責任緊密相聯,社會生活中權利與責任是對立統一的。一方面,責任是對權利的制約與限定;另一方面,責任又是對權利的保護機制。一定自由權利總是與相應義務或責任構成一個統一體,責任是自由權利的題中之義,兩者密不可分。人們行使權利時不得為所欲為,必須考慮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個人行使權利時要對他人、對社會負責,只有重視並能夠承擔起相應社會責任的人方有資格充分享受權利。當權利與社會責任不能並存時,為使人們不至於只注重權利而忽視責任,法律總是通過限制權利行使來促使人們對社會責任的承擔。從當今世界立法看,因為社會責任而對權利行使加以限制,要求人們不得濫用權利可謂普遍存在。如對生育權的限制,對自然資源開採權的限制等,就是基於相應的社會責任考慮。當權利與社會責任相沖突時,以犧牲一定權利為代價來保證社會責任的承擔,表面上是削弱權利,加強責任,但實質上仍是保護權利的需要,責任的履行恰恰是實現一定權利的前提。

小編已經為大家作了詳細的介紹。如果來用出資人權利,給公司和他人造成損失的話,當事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在發展的時候,只有各司其職才能保障公司的正常發展,濫用職權會擾亂市場的競爭和公司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