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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濫用該怎麼辦?

在去年,我國出台了民法總則,這就慢慢取代了以前頒佈的民法通則,同時新出台的民法總則也對原來的民法通則的內容進行了一些修改和刪減,這是對我國民法法律體系的一次完善。但是也有一些人會濫用法律給予的權力,那麼對於新出台的民法總則,如果出現了《民法總則》規定濫用的問題又該怎麼辦呢?其實我國民法總則對權力濫用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規定濫用該怎麼辦?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禁止權利濫用】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濫用出資人權利而侵害到其他出資人的權利或給其他出資人造成一定損失的,該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它實際上表述的是民法總則中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無論公民行使何種權利,都不能對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否則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民法總則》如何體現對私權的全面保護?

《民法總則》強化了對私權的保護,專設一章規定民事權利,構建了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整個民商事立法都在民法總則的統轄下具體展開,使其真正成為了“民事權利的宣言書”。私權制約着公權的範圍,規定私權的範圍有利於明確公權的邊界,進而有利於防止政府對私權的不當干預,有力地規範公權,並使民事主體在其私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能夠得到充分的救濟。總則為分則的制定奠定了基礎,因為民法典分則實際上是按照物權、合同債權、親屬權、繼承權、人格權以及因侵害民事權利而產生的侵權責任等內容展開的。《民法總則》繼續採納《民法通則》的經驗,專設“民事權利”一章,集中地確認和宣示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充分地彰顯民法對私權保障的功能。《民法總則》在全面保障私權方面呈現出許多亮點,主要表現在:一是時代性,即體現了當代中國的時代特徵,迴應了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例如,該法首次正式確認隱私權,有利於強化對隱私的保護。再如,針對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技術發展帶來的侵害個人信息現象,《民法總則》規定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則,維護了個人的人格尊嚴,並將有力遏制各種“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網絡賬户、販賣個人信息、網絡電信詐騙等現象。二是全面性,即系統全面地規定了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項人身、財產權益。從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角度來看,《民法總則》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平等”保護民事主體物權的表述,這是對《物權法》的重大完善。該法對知識產權的客體進行了詳盡地列舉,擴張了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進一步強化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該法強化了對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保護,有助於弘揚公共道德,維護良好的社會風尚。三是開放性,《民法總則》第126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依據該條規定,不論是權利還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護。這不僅與保護民事權益的基本原則相對應,而且為將來對新型民事權益的保護預留了空間,保持了對私權保護的開放性。保障私權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最廣大羣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羣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

的確,《民法總則》規定濫用是一個嚴重的問題,這種行為應該得到法律的懲戒。公民在得到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所以公民在進行民事活動的時候,一定要做到遵紀守法,絕對不能曲解法律條文,濫用法律,這也是對法律權威的挑釁。

標籤:濫用 總則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