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有哪些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有哪些規定?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什麼是營利法人
根據法人是否從事經營性活動並且是否將經營所得分配給其成員為標準,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與非營利性法人。
營利性法人。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稱為營利性法人,即不僅從事營利性事業,而且還向其成員分配利益。
三、怎麼設立營利法人
(1)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4)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營利法人是指該法人組織有營利性活動,同時組織內的成員可以獲得利益,像我們平時所接觸到的公司就是營利性法人的一員。既然是營利性法人,就必然會有出資人,控股出資人是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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