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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的人格權包括哪些權利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的人格權包括哪些權利

一、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包括哪些權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範: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一般人格權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

(1)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為的權利。

(2)人格尊嚴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有的最基本社會地位、社會評價,並得到最起碼尊重的權利。

(3)人格獨立指民事主體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賴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勢力的干預與強制。

(4)人格平等指民事主體間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與從屬關係,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人格權特徵

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相比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主體普遍性一般人格權的主體,是普遍主體。一般人格權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一般人格權,且公民和公民之間之間一律[平等]。但必須注意的是,在法學學術的現實意義上,個體人格權與羣體人格權分離並縝密剖析,個人與公民的人格權概念區分和個人與法人的人格權區分,他們在實質意義上沒有平等性。具體人格權應該從具體法律細則中探究或加以評測,而不能從抽象且不具體的人格權獨立、自由和尊嚴加以掩飾,這樣只會將現實法律與人格權疏遠,並且加劇社會個人主義彰顯和罪責形態的意識出現,事實上,人格權的實質並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獨立自由尊嚴”的幌子的形式出現。

2、權利內容極具廣泛性對此,學者有精闢的論述。德國學者拉倫茨認為,一般人格權具有概括廣泛性。萊普迪則認為一般人格權不僅涉及國家和個人關係,而且也涉及德國《民法典》第823條所包括的具體人格權,在我國,其實本質上應該採取具體人格權意識的表達涵義,即包含具體人格權權益意識的修飾。人格權法需要在現實的法律意義上大膽加以修飾、詮釋以及表達。而從法學角度,人格權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體形式加以闡述,人格權法的權力標的的本質應該是侵權法主體中的羣眾和個體,以正向推動的條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詮釋和闡述是大勢所趨。

3、人格權是人的基本權利一般人格權相對於具體人格權而言,是基本權利。一般人格權雖然對具體人格權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個獨立的民事權利,是人身權中的基本權利。一方面,它決定着和派生着各種具體的人格權,另一方面,它更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為人身權中最具抽象意義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權。法學人格權的最終目的是將人權與人格權的意識形態完全詮釋和區分開來。

實際上,可以説人格權是我們立足於社會的基本權利,因為無論是生命權,健康權或是隱私權等,這些都和我們的生活時息息相關的。無論在國家的哪一種法律制度當中,所有的法律條款都不會侵犯到民眾的人格權,連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也一樣要被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