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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過了訴訟時效相關的法規有哪些?

民法總則裏對於案件訴訟是有時效要求的。對於不同的案件其時效也是不相同的。如果過了時效在提起訴訟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所以大家遇到一些案件時要好好了解這類案件的期限是多久,以便為後面案件提起訴訟做準備。那麼民法總則過了訴訟時效的法規有哪些?

民法總則過了訴訟時效相關的法規有哪些?

民法總則過了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條文

一、新增條款

1、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2、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

3、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本條規定了部分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時效規定》第一條僅規定了部分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時效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4、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5、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6、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二、有變化條款

1、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總則》有三點變化:一是訴訟時效期間改為三年。二是取消了一年訴訟時效。三是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增加了知道義務人)

2、第一百九十四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本條與之前的規定相比,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時間與事由沒有變化,只是導致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時效如何計算的問題有變化,之前規定是“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耽誤多少,補多少”,最多補六個月;現在的規定是“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即一律補六個月。

三、無變化條款

1、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這一條與《時效規定》第5條相同。

2、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時效規定》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與《時效規定》相同。

《時效規定》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4、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通則》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l)、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失的。”

《民法通則》137條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通則》14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135條規定:“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在立案之日起的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經上級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146條規定:“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現在大家已經知道案件訴訟是有時效的,大家要根據訴訟期限把握提起訴訟的時間。一般來説對於案件處理越及時提起訴訟越好,因為時間越久證據越不好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