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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讀民法典中關於監護制度的規定?

一、怎麼解讀民法典中關於監護制度的規定?

怎麼解讀民法典中關於監護制度的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監護制度作為民事主體制度的一部分,對監護人範圍、監護人指定程序、被監護人範圍、監護職責履行方式、意定監護、撤銷監護等問題進行了增改,在原來法定監護的基礎上,強調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尊重,創設了意定監護制度。

(一)重視被監護人真實意願,《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關部門在指定監護人,以及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時,均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二)創設意定監護制度,《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以上兩項規定通過意定監護制度,使得監護事宜可以提前得到安排,避免了日後發生糾紛的風險。

上述規定均體現了,確立以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和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基礎上建立的新的監護制度體系的立法精神,維護了被監護人人權,尊重被監護人自主決定權,昭示了《民法典》監護制度立法理念的重大進步。

二、民法總則中關於監護制度有關的案例與以往判決有什麼不同?

案例:原告王某某(男,85歲),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某一(王某某之女)起訴被告王某二(男,王某某之子)返還原物糾紛案。原告王某某訴稱,其自1999年老伴去世後便獨自居住,2015年某日,因犯病被送往急救中心搶救。出院後,王某二把他的房本、工資卡、身份證件、存款等席捲一空,並將他房屋出租,將他送去養老院生活,至今不能回家。王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二歸還他的房本、工資卡、身份證、養老卡、退休本及存款15萬元。被告王某二辯稱,其父王某某從未授權過王某一代為起訴自己,對於王某某書寫授權委託書的效力存在質疑。對於保管王某某財物一事,稱系因王某某病情特殊且生活無法自理,故將其送至養老院。因王某某年事已高,房本、身份證等證件一直由其代為保管,這也是王某某自身意願。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按照以往《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所建立的監護制度下,制度關注的重點以代管被監護人財產、代為作出民事法律行為、保護交易安全為主,一旦民事主體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庭將以監護人的意思表示為準,僅考慮監護人代為作出之民事法律行為。對於上述案件的處理,若王某二提出申請王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將通過特別程序的處理,啟動鑑定程序確定王某某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若結論為,王某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上述案件應當以王某某本人意願為準;若結論為,王某某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上述案件應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定監護人後,由監護人代為決定王某某之意願。

而在《民法典》所設立的新的監護制度下,立法理念發生了重大轉變。《民法典》確立的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和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規定,維護了被監護人人權,尊重被監護人自主決定權。由於監護制度作為民事主體制度的構成部分,故除了涉及監護糾紛外,其他糾紛中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存在爭議的,被監護人真實意願亦將成為審理要點。也就是説,案件審理中,涉及被監護人民事法律行為的,不能僅簡單考慮其監護人的意思表示,還需考慮被監護人自身的真實意願。監護人不再是被監護人的代理者和管理者,而是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自身意願表達的輔助者。當被監護人意思與監護人意思存在爭議時,被監護人真實意願將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新的監護制度下,即便上述案件中,王某某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庭確定王某某的意思表示時,仍應考慮其自身的真實意願,通過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等方式確定其真實意願,不得簡單將監護人的意願視為被監護人的意願。

從以上可以看出,民法典中關於監護制度的規定較之以往多了些人性化因素,不僅僅考慮監護人一方,還充分考慮到了被監護人的意願,今後在遇到關於監護權的案件當中,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將成為整個案件的核心,這很大程度上保護了被監護人的權利,畢竟監護人是否稱職很大程度上是通過被監護人表現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