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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法律1.55W
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對於發生利害衝突的雙方來説,他們到官府或長官那裏去告狀,請求裁決是非,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的活動,或者因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長官那裏同對方爭論辯白,以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的活動。打官司對於大多數人來説可能並不是很熟悉,當涉及到時就會想要弄清楚其流程或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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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佔有的他人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若果第三人為善意,則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的原所有權人不得再向第三人請求返還。
我國關於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