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法律1.45W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共有三款內容,第一款下不存在所稱的“第三項”內容。  如果所稱是該條第三款,由內容是對單位犯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相關規定,具體內容為: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