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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83條規定是怎麼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第83條規定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第83條最新規定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第八十三條將明確了刺破“法人面紗”的規則適用於包括公司在內的一切營利法人,且出資人不得濫用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其第2款規定:“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只要發現法人逃避納税義務,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即使法人的獨立主體資格已經消滅,税務機關也有權要求法人的出資人承擔連帶責任,且出資人不得以自己不是責任主體或僅應承擔有限責任為由抗辯。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該條規定尚有兩大侷限,一是僅規定了公司股東的連帶責任,未規定非公司法人出資人責任;二是法人股東可能以承擔有限責任為由拒絕承擔出資額以外的債務,而《公司法》沒有針對這類情形的相關規定。97.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1、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佔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2、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3、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4、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5、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6、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民法典》第83條最新規定,法人包括其他的出資人在內,因為我國的公司類型都是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出資人作為公司股東,盡到出資義務之後,只要承擔有限的責任,所以規定出資人不能根據有限責任而損害債權人以及公司的利益。

標籤:總則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