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清算期間法人是否不再存續?
民法總則並不是只是為了管理老百姓才被制定出來的,除此之外還有還對市場中擬人化的公司及其法人做出了規範,對於公司等主體在運行中肯定會有這樣的疑惑,《民法總則》清算期間法人是否不再存續?其實很多人所説的不在存續的説法是錯誤,即使在清算程序中也是需要法人在公司中承擔責任的。下面來看看具體內容。
一、《民法總則》清算期間法人是否不再存續?
民法總則規定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的説法是錯誤的。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如果在清算期間,公司的法人資格是仍然存續的,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公司只能開展與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除此之外,也應該請求法院的批准。
公司清算的類型:
(一)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二)非破產清算
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進行的清算, 非破產清算又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沒有法院干預和債權人蔘與的情況下,通過清算人自主自覺的行為進行清算,而特別清算則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為清算遇有顯著障礙時或者存在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適用的清算程序。
(三)自由清算
任意清算也稱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清算。此種清算一般沒有先後程序規定,也無論是否能足額清償,不能清償的債權不因清算結束而消滅。任意清算通常適用於人合公司、無限公司。
相關知識:
清算義務人是指基於其與公司之間存在的特定法律關係,而在公司解散時,對公司負有依法組織清算義務,並在公司未及時清算給相關權利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民事主體。其產生主要基於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兩種形式。
綜上所述,公司面臨破產需要將其財產進行法定結算的時候並不能就因此讓法人就脱離了責任的承擔義務,此時法人更加應該在清算過程中代表公司理清所有的法律關係後完成破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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