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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嗎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嗎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和現代公司制的改革,不斷有大小公司建立,提供了就業機會,也促進了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但是,在公司管理的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會導致公司經營的失敗,公司清算就是在公司解散期間的一種行為。那麼,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嗎?

一、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嗎

法人清算期間的主體資格問題。以公司為例。我國《公司法》第186條的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所以公司存續意味着主體資格的不消滅,但不能進行清算範圍以外的活動。

強制清算期間,被申請人法人資格存續,但不得開展與強制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清算組決定開展確與強制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的,應報人民法院批准。

《民法典》第六十八條規定: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二、什麼是公司清算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時,為終結公司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係,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於消滅,而對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財產及債權債務關係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

三、公司清算的類型

(一)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二)非破產清算

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進行的清算,非破產清算又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沒有法院干預和債權人蔘與的情況下,通過清算人自主自覺的行為進行清算,而特別清算則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為清算遇有顯著障礙時或者存在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適用的清算程序。

(三)自由清算

任意清算也稱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清算。此種清算一般沒有先後程序規定,也無論是否能足額清償,不能清償的債權不因清算結束而消滅。任意清算通常適用於人合公司、無限公司。

四、為什麼要進行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的重要性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公司往往由多人控制,股東眾多,而且隨着公司經營步入正軌,所有權和經營權發生分離,公司董事、經理開始掌握公司控制權。因此,為了防止實際控制公司的董事、經理或控股股東在公司終止之前私自處分公司財產或不公平地分配公司財產,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以法定程序對公司財產進行公平的清算就顯得尤為重要。

2、公司股東對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以其投資額為限,股東不再對公司債務承擔任何責任。公司債務由公司財產進行清償,因而公司財產是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障。在公司終止前依法定的清算程序以公司財產對債權人進行清償,能夠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經濟秩序的穩定。

3、公司終止不僅影響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還會影響許多利益相關人的權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公司職工。為了保障公司職工的合法利益,也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分配公司財產。

綜上,清算會影響多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是公司終止的必要步驟。不經清算即終止公司不僅程序不合法,更要承擔相應的。

綜上所述,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得知,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的説法是錯誤的。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如果在清算期間,公司的法人資格是仍然存續的,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公司只能開展與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除此之外,也應該請求法院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