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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鄉政府是特別法人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鄉政府是特別法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鄉政府是特別法人嗎

鄉政府是特別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九十七條有獨自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法人的特徵有哪些?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依法獨自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自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自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自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總則》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其實也不是鄉政府,應該説任何的政府部門都是特別法人,鄉政府的工作職責各位民眾都是清楚的,所以,通過鄉政府的社會職能,大家也應該可以理解了特別法人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