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清算期間法人還存續嗎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民法總則》清算期間法人還存續嗎的問題在《民法典》中有對應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一下這方面的資料。
一、什麼叫公司清算
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係,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係,從而剝奪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二、《民法典》規定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嗎
法人清算期間的主體資格問題。以公司為例。
我國《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 與 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 配給股東。”
所以公司存續意味着主體資格的不消滅,但不能進行清算範圍以外的活動。
強制清算期間,被申請人法人資格存續,但不得開展與強制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清算組決定開展確與強制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的,應報人民法院批准。
《民法典》第六十八條 【法人終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後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清算適用的法律依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三、法人解散怎麼進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5、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上面這些資料中,我們大家對於《民法典》清算期間法人還存續嗎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對於處於清算階段的公司來説,其法人的地位還是存在的,只是不可以開展與清算有關的業務,這也是對在清算期間公司法人的限制。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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