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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對嗎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對嗎

一、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對嗎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

《民法典》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二、法人的一般規定

根據《民法典》有法人一般規定如下: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法人的清算程序

《民法典》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企業由於資金鍊斷開,或者股票突然下跌虧損過多,又或者負債過高,導致企業不得不宣佈破產。企業解散後,按《民法典》規定需要進行法人清算。有的人可能會想問《民法典》規定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對嗎,其實這是不對的,清算期間法人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