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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扶老人在被訛時有哪些保護性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扶老人在被訛時有哪些保護性規定?

2006年南京發生的彭宇扶老人被訛詐事件引起了廣大羣眾的熱議,自從這起事件鬧得家喻户曉之後,原來經常可以看到的幫助弱小、見義勇為等行為,現在變成了看見老人摔倒,大多數人抱着懷疑、顧慮的態度和眼光,往往是圍在四周拿手機拍照的不少,上前扶老人的一個沒有,公民的道德和良知被那些訛詐者逼迫着包上了一層冰冷的保護殼,那麼,《民法典》扶老人在被訛時有哪些保護性規定呢?

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

因自願事實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是行為人針對緊急情勢,及時對遭受困難的受助人予以救助的情形。這裏的緊急情形既可能是不法侵害,也可能是受助人突發疾病、個人危難等情形,也包括緊急情況下的財產損害。

二、關於本條適用的條件

1、救助情形的緊急性。也就是説需要救助對象所面臨的情況如果不能第一時間予以施救,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是否具備“緊急性”,需要在審判實踐中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予以綜合判斷。

2、救助行為的自願性。這裏的自願性,是以施救者對被救助者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救助義務為前提。此外,法律上僅關注施救人客觀上是否存在主動施救行為,而其施救行為是否基於接受他人建議或者指示在所不問。

3、針對該救助行為對受助人而非其他人造成的損害免責。若存在對其他人的損害,則要看是否符合緊急避險、無因管理或者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等情形予以處理。

三、關於本條適用的法律後果

本條法律是施救者的免責條款。這個免責條款非常徹底,徹底到即便施救人在救助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從這個角度也彰顯了《民法典》鼓勵見義勇為、助人為樂行為的決心和力度。

綜上所述,關於《民法典》扶老人在被訛時的保護性規定,《民法典》中明確了只要是行為人自願、主動地對具備緊急性情況的被救助者進行救助,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即使行為人存在重大過失造成被救助人產生重大損失,行為人也不用承擔民事責任,以最徹底的方式免除了救助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