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一、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已經廢止,監護人的職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具體包括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二、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三、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有哪些?
1、監護權重於撫養權,監護權是法定權,撫養權是協商或裁判授權。
2、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而產生。
3、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
四、監護人爭議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綜上所述,法律制度明確規定了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同時監護人應該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物,是不應該過分干預的,如果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造成被監護人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也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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