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在我們的成長過程中,父母往往都把我們照顧的很好,我們體會到的是親情 ,通常不會説這是父母作為我們的監護人的職責。但是,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很明確的,其實在父母盡心照顧我們的同時,他們也就盡到了自己的職責。今天我們來看看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一、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民法總則關於監護人的最新規定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護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得損害被監護人的權益,在作出關乎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決定時,不得違背被監護人的意願。並且在監護人成年後,能獨立處理自己的事情時,監護人不能干涉被監護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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