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的方法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的方法有哪些?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
1、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 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
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 ,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監護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1、人身監護權。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扶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3)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4)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5)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2、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對監護人的確定方法是取決於實際情況的,如果説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了以後,有其他的近親屬就主動承擔起了對當事人的監護職責,這其實就是屬於法定監護當中的一種,因為除了父母,爺爺奶奶,有撫養能力的兄弟姐妹等這也是法定監護人的範圍當中的,只有其他人全部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才會由法院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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