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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對監護人應履行哪些職責?

民法典》已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對監護人應履行哪些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有:

l、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

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

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並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並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為處分行為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是其履行監護職責的一個重要的內容。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為民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外,為其他民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蔘加訴訟活動,也應由其監護人代理。在家庭保護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監護人除具備法定情事外,不得終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賠請求權。

當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護人就是專門用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對於此人應按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讓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受到更大的保護,如果讓被監護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後果,同時被監護人也是有權利要求更換監護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