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約束力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民法總則,規定了生活中的絕大部分的內容,是一個非常基礎的法律文獻。那麼關於民法總則約束力是怎麼樣的?法律對於公民,對於任何的機關,個人,單位都是有約束力的,民法總則也是一樣的,並且還具有法律效力。
一、民法總則效力的規定有哪些?
第四十九條【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行為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行為和隱藏行為的效力】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及其效力】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欺詐行為及其效力】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行為及其效力】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效力
法律效力即法律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如某個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就是該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1、對人的效力
①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法律並受中國法律保護。
②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適用問題,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法律適用問題;另一種是對其在中國領域外的法律適用問題。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2、對事的效力
指法律對什麼樣的行為有效力,適用於哪些事項。這種效力範圍的意義在於:
①告訴人們什麼行為應當做,什麼行為不應當做,什麼行為可以做。
②指明法律對什麼事項有效,確定不同法律之間調整範圍的界限。
3、空間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適用於哪些地區。一般來説,一國法律適用於該國主權範圍所及的全部領域,包括領土、領水及其底土和領空,以及作為領土延伸的本國駐外使館、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4、時間效力
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5、生效時間
①自法律公佈之日起生效
②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生效時間
③規定法律公佈後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7、終止生效
法律終止生效的時間法律終止生效,即法律被廢止,指法律效力的消滅。它一般分為明示的廢止和默示的廢止兩類。明示的廢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規定廢止舊法。默示的廢止,即在適用法律中,新法與舊法衝突時,適用新法而使舊法事實上被廢止。
8、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法律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法律一般以不溯既往為原則。各國普遍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而在某些有關民事權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民法總則約束力同其他的法律文獻一樣,對於所有的公民,所有的單位,機構,組織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任何的人如果違反規定都可以通過法院等法律救濟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也是法律權威性的一個體現。民法總則也是一個和生活緊密聯繫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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