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住所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民、法人都有自己的住所,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之前,首先需要確定案件當事人的住所所在地,從而判斷是否有受理案件的資格,故而對於司法機關而言,民法總則住所的規定是怎樣的是其工作人員必須嚴知道的。民法規定住所的意義是神什麼呢?
一、民法總則住所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確定住所對民事訴訟的意義何在?
1、可以據以確定訴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提起民事訴訟,由被訴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以公司為被告的民事訴訟,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可以據以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處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應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對公司來説,無論是直接送達還是郵寄送達,均以公司住所地為受送達處所。
3、可以據以確定債務履行處所。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對公司來説,其履行所在地應為其住所地。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所以,本法進一步明確,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不同於公司的一般生產經營場所,公司住所只有一個,而生產經營場所是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地點,比如,營業場所,生產車間,銷售網點等都包括在內,可以有多個。公司住所依法確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如果需要變動,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並沒有太大的差異,故而不需要劃分很多精力就可以瞭解民法總則對住所的規定。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只有確定了公民,或者法人的住所所在地,才可以確定案件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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