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總則與分則的關係是什麼?
大家肯定都知道《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總則部分是我們國家對於我們身邊發生的民事案件的一個處理的規定。既然有《民法典》總則部分,那麼就肯定有分則部分,《民法典》總則部分和分則之間的關係一般都是包含於被包含的關係,後者包括在前者內。那麼具體關係是什麼。
總則是統領整個民法的,裏面多為規定一些民法的原則和基本精神,譬如誠實信用原則、風俗良俗原則、訴訟時效和契約自由等等能夠貫穿整部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普適性。分則是根據具體的情況分別作出明確的規定,具有特殊性。
一、《民法典》總則部分的地位
《民法典》總則部分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我國民法典採用《德國民法典》區分總則和分則的編纂體例,《民法典》總則部分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各分編將在總則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做出具體規定。也可以理解為,總則是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抽象規則,分則是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具體規則。立法者在編纂《民法典》總則部分時,以《民法通則》為基礎,採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把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定編入總則當中,主要內容是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但是,作為民事法律關係重要組成部分的民事權利客體,卻沒有在總則中做出單獨規定,這是《民法典》總則部分的一個不完善之處。《民法典》總則部分對民法一般性規則進行了改革,在現有206個條文當中,除了極少數條文外,大部分條文的規定都比較精確,每一個措詞都體現了對該條文立法原意精準的概括。所以《民法典》總則部分是民法典編纂的奠基石,民法分則將在這個堅實的基礎上編修完成。
二、《民法典》總則部分對民法分則編修一般的影響
《民法典》總則部分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規定對民法分則的編修起着決定性作用,分則必須要服從總則,對總則的規定作出應對。總則確立起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在很多方面發生了重大改變,現有的《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單行法律和《民法總則》新的規定在很多方面不協調,因此要在《民法典》分則編纂過程中對其進行修訂。
由於總則的一般性規則是決定性的,因此在規定物權、債權、侵權、親屬、繼承這些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時,必須要按照一般性的規則去處理,除非在某一具體法律關係中有特別規則,這時相對《民法典》總則部分來説才是特別法的問題。比如在規範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時,如果需要有不同於規範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規定時,才能有特別規定,如果沒有特別的需要,應該服從民法總則一般性規定。
可以看出他們兩個都是在我們國家的民法當中,對於我們的生活都是非常的重要的。《民法典》總則部分的範圍一般都會比《民法典》分則的範圍要大一些的,是屬於包括和被包括的關係,分則是包括在《民法典》總則部分當中的,所以説我們如果生活當中出現了一些問題首先要看《民法典》總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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