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關係終止的情節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未成年人需要監護其他人的監護,而監護人一般為父母或者其他關係親密的長輩,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責任,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會產生很大的影響。但是,有的監護人個人行為不當,對青少年會產生不良影響,此時不應由此人繼續監護,那麼監護關係終止的情節是什麼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您介紹。
一、監護關係終止的情節
《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關係
監護是民法理論和實務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國在理論上對監護的界定不一致,同時,各國民法典中對監護的規定也不盡相同。通常認為,監護就是指民法上所規定的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一項制度。監護從其本質上講就是對缺乏行為能力人的監督和照顧制度。監護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當被監護人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或者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後,兩者之間的監護關係才算終止,否則,監護關係將一直保留。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有着監護的義務和責任,在未成年人成人之前,都應對其進行監護。以上就是本文對於監護關係終止的情節是什麼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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