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團體法人分類有哪些?
隨着法制建設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自然人成為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在法律上稱為法人。法人有着高於一般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也有着相應的權利和應該承擔的責任。那麼,民法典團體法人分類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民法典團體法人分類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團體法人進行各種分類。
(一)外國民法中有關團體法人的分類
1、公法人與私法人。 這種分類是以法人的創立者以及法人職能的性質為標準進行劃分的。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設立的行使國家權利職能的法人,主要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的政府機關及其他權力部門。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設立以追求私人事業為目的的法人,主要指公司、企業等社會組織。
2、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這種分類是以法人設立是否以社員的存在為基礎作為劃分標準的。社團法人是指由自然人(社員)的集合體而組成的法人,它的成立必須以其成員的存在為基礎,然後由成員籌集資金成立法人實體。財團法人是指以一定的捐獻財產為基礎,為實現捐獻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3、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這種分類是基於社團法人中其成立宗旨是否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作為劃分標準的。營利法人是指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而成立的人。公益法人是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二)我國《民法典》中有關團體法人的分類 《民法典》將法人分為兩大類四種,一類是企業法人,一類是非企業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1、企業法人。
2、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民法典的編制,開創了我國民法典的時代。民法典規定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立的分類有企業類型的營利性法人,也有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營利性法人。但無論是哪種性質的法人都是需要依法設立的,並有自己的名稱,有獨立的財產以獨立承擔責任。
二、社會團體法人的特點是什麼?
1、依法成立。有兩種成立方式:一種是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而又具備了法人應具備的條件的,這種社會團體從成立之日起,即具備了法人資格,如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另一種是需要經核准登記後才能取得法人資格的,這種社會團體必須在經過核准登記後,才能取得法人資格。如各種協會、學會等。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社會團體要開展活動,就要有相應的財產和經費。這種財產和經費可以是國家撥給的,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或公民個人提供的,還可以是集資得來的。但不管來自何種途徑,這些財產和經費應由社會團體獨立支配使用,並能以之來承擔民事責任,才符合法人資格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社會團體的性質不同,其名稱也不同,組織機構和活動場所也不一樣,但都有自己的名稱,如××工會委員會,××協會等。如果社會團體沒有自己的的名稱和組織機構,而只是附屬於其上級單位或是某機構的一部分,就不具備法人資格。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社會團體還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條件,如果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不具備法人資格,而必須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上級單位或機關來承擔民事責任。
三、什麼是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綜上所述,社會團體法人一般是非營利法人,以社會組織形式存在。社會團體法人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財產和活動經費、有自己的組織名稱,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團體法人分類有哪些?可以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也可以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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