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關於監護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典》中關於監護是什麼
監護是為欠缺參與社會交易和生活能力的人設定的輔助與保護機制。完善的監護制度對於諸如未成年人、處於持續性植物狀態的人、精神病人或老年痴呆患者等不能辨別或不能完全辨別自己行為的特殊人羣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意義,是社會文明與和諧所不可或缺的制度建構。
在此領域,人們通常關心兩大類問題:如何確定監護人?監護人應當承擔哪些職責?圍繞這兩類問題,《民法典》給出了更為全面的規範,為未來民法典的體例架構做了鋪墊。同時,新立法在制度設計的理念上也有所發展,《民法典》擴大了監護制度的適用範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強調了對被監護人意願的尊重,突出了監護的功能與目的,使得中國的監護制度更加全面和現代化。不過,新立法也就實踐中應如何理解和適用新規則(如臨時監護、監護資格恢復機制、事先委任監護人機制等),提出了諸多新問題,有關規定仍較為原則,有關的細化規則(尤其是操作性規範)有待後續立法或司法解釋予以補充完善。
1、監護制度體系與民法典的構造
監護制度體系主要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對內關係,二是對外關係。前者主要涉及監護人的確定、監護人的職責;後者主要涉及被監護人法律行為的效力、民事責任的承擔。對內關係的確定是對外關係展開的前提和基礎,彼此緊密聯繫、相互呼應。對此,在構造民法典時,立法者需要從宏觀上進行“頂層設計”。
就對內關係而言,監護制度一方面僅涉及補足自然人的能力,與法人、非法人組織無關,另一方面近親屬是承擔監護職責的最優人選,因此監護本也屬於親屬法中的制度。
未來中國的民法典當然可以維持這種體例;當然也可以將“監護”單元的內容放置到婚姻家庭(親屬)編之中,與其他親屬關係制度相互銜接,以便於親屬法內部關係規範的協調與適用,便於相關規則的落地。簡而言之,無論是從立法論還是解釋論的角度看,我們應當重視《民法典》中規範對內關係的“監護”單元的規範與法律行為、民事責任等對外關係規範以及婚姻家庭(親屬)法相關機制的協調。而本文的研究對象以監護的對內關係為主,即《民法典》第一章之第二節“監護”。
2、《民法典》所展現的監護制度立法方向
本次《民法典》監護制度的立法,曾被立法機關概括為“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對監護制度作了完善。明確了父母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等義務,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並就監護人的確定、監護職責的履行、撤銷監護等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可以説,《民法典》就監護制度的安排,旨在更好地實踐監護制度的立法目的——被監護人利益的最大化。這既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也符合國際立法發展的趨勢。立法工作緊緊圍繞着“被監護人利益的最大化”展開。
(一)強調了監護制度解釋適用的原則
(二)擴大了監護制度的適用範圍
(三)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
(四)開始重視父母擔任監護人的特殊性
進一步重視父母與其他人在監護領域的差異符合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目的。父母子女關係本也屬於親屬法的內容,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照管既是當然的權利,也是當然的義務,具有維護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秩序的功能,與監護制度理應有所區別。
綜上所述,在《民法典》當中,對於監護有着重要的、明確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僅僅包括自己的父母,還包括了自己的其他直屬親戚。以上就是關於“《民法典》中關於監護”是什麼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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