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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要注意哪些問題

合同解除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合同解除要注意哪些問題

1、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法定解除規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中,符合法定條件的,解除權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權。但因法定解除條件規定不具體,實踐中操作起來較為困難,因此,建議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條件,即約定解除的情形。

2、合同解除條件達成並不意味着合同自然解除,很多當事人均有這個的誤解。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之規定,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合同解除條件達成後,建議通過書面方式向違約方送達解除通知。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也歸於消滅。

3、如果沒有約定送達條款,違約方拒絕或逃避送達的,合同解除通知的送達會存在困難和瑕疵,合同將無法解除。因此,建議在約定解除的同時,應約定送達條款,如此才能避免無法送達的尷尬。

4、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一般採用“合同解除通知書”的形式進行,按照雙方約定通過當面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進行,如果一方認為對合同解除效力有異議,可要求法院確認合同解除合法性。

因此,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合同解除也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除。民法典施行前,對於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時,對於合同解除的時間點存在爭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正式確定了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合同解除後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能。因為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預先設定並獨立於履約行為之外的給付行為,其效力不因合同權利義務終止而受到影響。所以,合同解除,違約金條款還有效,還能追究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嚴格意義上來説,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並不完全一樣。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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