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民法總則中是怎麼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民事糾紛當中的訴訟代理人都是原被告雙方自己在律師事務所聘請的,或者退而求其次的只要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代理人的範圍即可。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其實就必須有人民法院來指定代理。相信很多人都對於指定代理民法總則中是怎麼規定的這個問題都是特別的陌生的。
一、指定代理民法總則中是怎麼規定的?
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通常適用於兩種情況:
(1)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又沒有法定代理人的;
(2)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6、17條的規定,在中國,有權指定代理人的,一是人民法院,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三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當事人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人民法院指定後,被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自行變更。
二、民法總則的規定代理人方面的內容是什麼?
1、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2、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指定代理只發生在兩種特殊情況當中,通常都是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第二種情況就是雖然有法定代理人,但是法定代理人之間對於此次民事糾紛互相推諉,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有人民法院來指定代理人,被指定的代理人是不能擅自的進行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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