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怎麼審查合同糾紛的證據?
一、訴訟中怎麼審查合同糾紛的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文。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對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人的證言,不予採信。
二、如何鑑定合同糾紛中的證據?
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鑑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鑑定人鑑定的,應當由鑑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鑑定人身份。
三、合同審查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合法有效性原則。
合同有效性問題,事實上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合同主體是否適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當,三是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違背我國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則。
所謂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不存在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過分強調一方的權利、忽略合同相對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麼得不到簽署,要麼變成“顯示公平”。
(三)公平性原則。
實踐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對合同各方權利的規定過於抽象;對合同各方的義務規定不明確、不具體;雖對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詳細規定但卻沒有具體操作程序條款或對此規定不清;雖規定了損失賠償但卻沒有計算依據,整個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語不確切等等。實現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實現利益均衡的具體保證,尤其如建設工程、合作開發房地產此類履行週期長、影響因素多、風險大的合同,切實地貫徹可操作性原則,尤顯重要。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民事合同發生糾紛的時候,雙方當事人之間可以選擇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處理,在起訴的時候,當事人都需要收集相關的糾紛證據,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也要舉證質證,只有充足的證據才會使自己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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