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中的物業合同糾紛怎樣反訴?
一、法院審理中的物業合同糾紛怎樣反訴?
法院審理中的物業合同糾紛的反訴由被告方直接提起即可,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反訴必須以本訴為前提。反訴和本訴是密不可分的兩種制度,沒有本訴,就不可能有反訴。因此,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提出,即反訴的被告必須是原訴的原告,反訴的原告必須是原訴的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案外均無權提起反訴。
反訴必須在本訴提起以後,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調解書送達前提出,反訴同本訴必須屬於同一個人民法院管轄。
反訴與本訴必須有實質牽連,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理由基於同一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係,才能提起反訴。
反訴的適用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二、反訴特徵有哪些?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於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着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吞併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5)反訴和本訴之間要有聯繫性
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訴訟請求,或者是基於相牽連的不同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的訴訟請求
反訴的原告方只能是本訴的被告方,反之,反訴的被告方,只能是本訴的原告方,這是身份上最基本的反訴起訴條件。另外,反訴以及本訴必須是由同一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如果反訴的起訴法院不是本訴受理法院的,此時反訴法院有權拒絕受理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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