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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解除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用工單位解除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一、用工單位解除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1、完成工作交接。

2、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3、人力資源部統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工資。

4、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什麼方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過失辭退

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向工會或者職工説明理由,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再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最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送達勞動者,始發解除效力。

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1)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

(2)工會提出意見。

(3) 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4) 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5)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能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和員工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要按照員工的工作時間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每在單位工作一年,要給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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