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解除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一、公司辭退員工解除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辭退員工通常需要辦理如下手續:
(一)及時結算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二)為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四)協助辦理工作、業務的交接。
(五)向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二、《勞動合同法》
1、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四、用人單位以下列理由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提出辭退,並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這裏要注意,由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不包括在內
(二)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員的
(四)勞動合同期屆滿
(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綜上所述,單位宣告破產,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情形,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按照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滿6個月按照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工作一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按照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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