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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與案由是否相同?

一、訴訟標的與案由是否相同?

訴訟標的與案由是否相同?

案由不同的話訴訟標的不會是相同的,反之,訴訟標的不同,案由就不同,同一案由可以有不同訴訟標的物。案由和訴訟標的的區別是:

一是二者理論高度不同。訴訟標的是整個民事訴訟的根基,是民事訴訟的基礎理論;案由相比訴訟標更傾向於實際應用,訴訟標的是案由的本質,案由是訴訟標的的外在表現。案由的表述貼近實用,只要正確表達案情的本質即可。

二是二者類別劃分依據不同:案由是按照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而分為十大類的,而訴訟標的一般是按照當事人提起訴的終極目的不同而劃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也有按照提出訴的主體不同而分為本訴、 反訴和參加之訴的,它的類別劃分與實體法聯繫不大。

三是二者擔負的功能不同。訴訟標的理論解決糾紛的識別問題,民事案由是將可訴糾紛的案件加以分類。訴訟標的理論不斷向前發展,就是研究糾紛的最小單位,科學界定爭議的實質。民事案由則是與民事實體立法齊頭並進,將各類可訴糾紛歸納、概括並形成體系。從這一角度看,案由與實體法的聯繫要比訴訟標的與實體法的關係緊密。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有案由就會有訴訟標的,兩者都是屬於所要訴訟的對象,但對於兩者所涉及到的範圍是有所區別的,訴訟標的可以是多個,但對於案由只能有一個,這樣在處理的時候才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從而也保障案件可以順利的進行審理。

標籤:標的 案由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