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理由和訴訟標的是一樣的嗎?
一、訴訟理由和訴訟標的是一樣的嗎?
訴訟理由和訴訟標的並不是一樣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謂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作出了與實際情況截然相反的認定;所謂認定事實不清,則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證據,所得結論含混不清,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一審裁判事實認定錯誤,其結果必然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有所不當。故而當事人可對此提起上訴。
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衡量案件的質量有兩個基本的標準,即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了,不僅直接違背了“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而且會造成實體處理結果的差異,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失當和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失範。因此,上訴人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
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程序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從司法實踐看,程序公正並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但是,卻可在極大的程度上保障實體公正。因此,如果一審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錯誤,一般會影響到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一步講,即使違反法定程序並未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基於此,當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
⑷ 一審裁判作出後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可基於新證據而提起上訴。
二、如何寫好民事訴訟上訴理由?
寫好上訴理由,首先要注意針對性。上訴狀的製作者在寫作上訴理由時,實際上是將一審裁判中的錯誤或不當之處作為“靶子”,因此,為有所“斬獲”,應力求矢矢中的,不放空箭,也不能胡亂放箭。這就是説,上訴人應針對原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或不當之處提出不服的理由。具體而言,上訴人如果認為一審裁判認定事實上有錯誤,就要用確鑿的證據説明事實真相,全部或部分地否定一審裁判認定的事實;如果其認為一審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並無不當或錯誤,只是在定性和適用法律方面有誤,就要運用法律武器,包括從法律理論上論證和引用具體的法律依據,指明一審裁判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如果其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和裁判中有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也應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指明此方面的錯誤;如果其發現了新的證據,就要指明該新證據具有什麼證明作用,可以否定被一審裁判認定的什麼事實或結論,或者可以肯定被一審裁判否定的事實。其次,要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好整個理由部分的行文。從寫作實踐看,對理由部分的行文,有的先概寫一審裁判的內容,然後再針對其錯誤或不當之處條陳上訴理由;有的則以陳述理由為主,結合着指明一審裁判的錯誤或不當之處;有的還採用夾敍夾議的方式,一邊指出一審裁判存在的錯誤,一邊闡述自己的上訴理由。總之,無論採用哪種方式行文,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闡明上訴理由。
有確定的訴訟理由以及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案件內司法機關受理的首要前提。一旦訴訟請求被司法機關受理,此時訴訟理由就不能變更。至於訴訟標的,只要是法院還沒有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此時該案件的訴訟標的,就可以依照當事人的意願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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